企业招人又毁约:提高失信成本,倒逼企业增强履约意识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浏览

眼下,各大高校的新生已入学,但还有不少今年应届毕业生因企业“临门式毁约”错过了最佳求职季。据报道,部分毕业生在去年秋招时就开始找工作,并陆续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不曾想,原本板上钉钉的事儿,却遭遇企业毁约。

  一些企业解释,因业务调整、组织变革,迫不得已解除协议取消录用,也愿意支付一定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对应届毕业生来说,遭遇毁约失去的不只是一份期待已久的工作,更重要的是错过了秋招春招的就业黄金期。同时,因为一些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只面向应届毕业生,因此,求职者还可能因企业毁约而错过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的招聘,其损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当然,有些企业之所以招聘又毁约,也有自己的苦衷:或是因为市场变化,导致原本有用人需求的职位被取消;或是没有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导致超量招聘。以上种种反映出企业对市场变化出现了误判,对自身发展缺乏明确规划,内部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毁约”可以解除自己的责任,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企业招聘大学生,既是为自身发展招揽人才,也是承担社会责任。一些企业在没有做好用人规划的情况下,就盲目采取“撒网捞鱼”的策略“任性招聘”,又因为自身原因“任性毁约”。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仅损害了求职者的权益,也对企业自身名誉产生不良影响。

  企业“任性毁约”,成本低是重要原因。此前,考虑到毕业生支付违约金能力有限,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三方协议的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这些年,企业在毁约后也大多按此标准支付违约金,有的企业会选择赔偿1个月至2个月工资。较低的赔偿金额,难以对企业“任性毁约”起到约束作用。

  当前,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从保障高校毕业生权益出发,进一步明确企业毁约的赔偿标准。现实中,三方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是一种普通民事协议。有专家认为,应重新考虑三方协议的定性,将其视为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律,这样三方协议受到的保护和约束将更为明确、有力。同时,应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机会成本,直接规定相应的赔偿标准。提高企业毁约失信成本,倒逼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增强履约意识。

  应届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要多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招聘中存在的不合法行为,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校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要做实做细就业指导服务,帮助毕业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经营管理者需要引以为戒,结合人才招聘使用的各个环节,全流程依法予以规范。对于确有客观原因需要毁约的,也要积极补偿、做好善后工作,体现企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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