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租、出借、卖卡行为说不
来源:今日汝州数字报 发布日期:2022-01-07 浏览次数: 浏览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两起因出租、出借、卖卡而诱发的网络诈骗案件,身边的案例让我们再一次认识到网络诈骗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警方提醒,如果有人开出高价向你“购买”银行卡、电话卡甚至是微信号、支付宝账号以及收款码,都是不怀好意,当心摊上大事!千万不要相信,要学会果断说不,不然你还有可能会成为不法分子的“同伙”,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6月24日,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以余某等人为首的“跑分”团伙1个,抓获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11人,缴获涉案银行卡85张、涉案手机22部,扣押作案车辆一台。嫌疑人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汝州招募其他团伙成员、联系上家及收购银行卡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无独有偶,近期,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在工作中发现一条线索。对该线索深入摸排发现一批涉及网络电信诈骗的电话卡、Q Q号、微信号,其中多名涉案人员为未成年在校学生。7月7日,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办案民警将涉案人员李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李某如实供述其以金钱利益为诱惑点,在学校群、班级群拉拢该校在校生为其办理、收集电话卡、Q Q号、微信号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手机卡、银行卡买卖、租用导致的“实名不实人”问题,很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如果有人出售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很可能会被卡贩子层层转卖,最终被诈骗集团用于实施诈骗或洗钱,难以追踪和打击。

因此,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不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交易凭条,不轻易向陌生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不随意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可疑链接,警惕来历不明的二维码,不轻信陌生电话,使用资金较少的银行卡用于网络支付等。如银行卡丢失或被盗,尽快挂失银行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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