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钟楼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钟楼街道 发布日期:2022-01-03 浏览次数: 浏览

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钟楼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钟楼街道办事处

2022年3月21日

 

钟楼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定职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二)编制或修改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五条  街道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街道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街道综治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

(二)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街道党政办研究并报街道办事处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提出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经街道党政办研究并报街道办事处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二章  公众参与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社会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基本情况说明;

(三)决策依据和理由;

(四)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第三章  论证

第十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属于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二)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决策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以人为本、公平合理、适当及时;

(三)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是否与我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的接受程度等;

(四)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众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发生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等。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依法保密的除外。

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对有关决策内容进行解读。

第六章  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定职责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  街道督查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负面评价较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报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审议后,形成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决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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