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来源:中宏网 发布日期:2024-03-25 浏览次数: 浏览

为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优质企业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外债资金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积极支持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

现阶段重点支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三)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

(四)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

(五)最近三年,(1)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3)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对于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实行专项审核,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

(一)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

(二)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仅提供贷款机构意向性文件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首次提取贷款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相关贷款协议;

(三)申请发行境外债券,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每笔境外债券发行结束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主承销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

(四)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且国际信用评级达到A-及以上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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