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则“表演完就将表演服退货”的新闻引发热议。
6月4日,有媒体报道称,广州一网店店主发视频称,最近店里被退货的衣服都是“六一”儿童节的表演服,退回来的衣服都已经被穿过了,在打开包裹的一瞬间传来汗臭味,有的衣服上还有疑似口红印。
无独有偶。近日,山西某大学搞活动,学生们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令人没想到的是,活动举办完学生们就集体退货。于是店家把此事发到社交平台,质疑学校:“这就是你们教出来的当代大学生吗?”据悉,这20单退货,是相同款式的T恤,每件20.5元,总共400多元钱。
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现象并非最近才出现。此前也有不少卖家向媒体反映,一些买家将“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视为“试用期”“试穿期”,试用过后就退货。更有个别消费者在线上平台购买新品后利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申请退货,而退回的竟是高仿品或旧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网络购物时,除了四类商品之外,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从上述规则来看,买家在七日内退货诉求“合法合规”,但上述新闻事实却很难让人这么认为。
事实上,“七日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但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如果衣服穿过了,而且吊牌已经剪掉了甚至还有汗味等,这恐怕不符合“商品完好”的定义。如果卖家再将这些商品弄成“新品”卖出去,对于下一位买到的消费者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另外,“买真品退假货”牟利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主要是考虑线上远程购物时,买家和卖家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导致买到的东西和卖家宣传的不符,从而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并非“七日免费试穿期”。但这个规则隐含的前提是消费者是诚信的。个别消费者利用规则来实现个人私利,不仅有违诚信原则,损害卖家的权益,也增加了社会信用成本,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因此,买卖双方需要“双向奔赴”,都应竭力守护好“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则,都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滥用权利。
对于连接买卖双方的平台,也应有所作为。一方面要通过明确规则、细化“恶意退货”惩戒条款等方式,避免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要畅通投诉、维权渠道,让商家同样有发声、申诉的机会,努力打造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