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0月21日《法治日报》报道,今年早些时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从2013年年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推出算起,我国在环保信用建设方面已经走过了近十个年头。各地都在积极探索环保信用监管模式,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成果。
环保信用评价可谓环境监管的一把“戒尺”,也给企业戴上了环保“紧箍”。其厉害之处在于,评价结果与融资、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市场监管、价格调节等事项直接挂钩——环保信用等级好的企业可以享受更顺畅、更快捷、更优质的行政、融资等服务和更低的市场成本,可以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专项资金发放、科技项目立项、评优评奖活动中获得积极支持、优先安排,反之则会处处受限,付出相应的失信代价。
趋利避害是市场主体生存的本能,环保信用评价让守信者“得实惠、减压力”,让失信者受限,会形成一种倒逼、督促、引导作用。比如,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21个指标已被纳入评价体系,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被纳入了重点评价的范围。有关企业要想获得良好的信用评价结果,就得严格自律,配齐配强环保软硬件,不断规范自身排污行为,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我国的市场主体数量庞大,传统巡查监管模式在人力、效率、覆盖面、及时性等方面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生态环境监管的需求。用环保信用评价给企业的环境信用风险“画像”,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扭转“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局面,把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到“刀刃”上,配置到风险较高的企业和领域,从而实现重点监管、精准监管,同时,可以充分调动企业环保管理的内生动力,减少对低风险企业的监管介入和非必要干扰。这样,也能为守信企业营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应按照相关要求,不断完善环保信用评价机制,加强评价信息和评价结果的互通共享,让信用体系与绿色发展形成“捆绑效应”,让环保信用评价成为企业绿色发展的“通行证”,进而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