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22〕8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司、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协会党建部、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现就2022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20年3月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二)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2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四)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2020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2.2020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3.2019、2020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的;
4.2021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
根据社会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对照评估标准,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
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按照《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指标》(附后)进行申报,开展实地评估时将在具体评分细则上进行区分。
三、具体安排
(一)网上填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待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打印装订,于2022年3月25日前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二)材料准备。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指标和实地评估主要查看资料目录,认真准备资料。
(三)实地评估。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实地评估,提出实地评估意见。
(四)等级确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议评估等级并进行公示。
四、有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检视自身建设情况,不断强化自我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重要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督促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参评准备工作,按时提交参评申请。
附件:
1.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指引
2.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实地评估主要查看资料目录、评估指标、党建工作机构评价调查表、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
3.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实地评估主要查看资料目录、评估指标、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
4.全国性公益类社团实地评估主要查看资料目录、评估指标、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
5.基金会(慈善组织)实地评估主要查看资料目录、评估指标、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
6.社会服务机构实地评估主要查看资料目录、评估指标、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
民政部办公厅
2022年2月22日
联系人:张英杰、赵娜
联系电话:010-58124107、58124112
监督电话:010-58124099
附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