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提升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各地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以全面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为契机,大力提升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管理在助力市场规范发展方面的作用
2021年11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宣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各地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规定》的各项内容,更好地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规定》不是简单地对既有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梳理编纂,而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依法行政原则,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的一次体系化总结提升。
《规定》颁布之前,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主要以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各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这些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奠定了良好制度基础,但也存在法律位阶较低、制定过程较仓促等问题。这次颁布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立法民主性、科学性更强,法律位阶也更高,提升了信用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基础,为信用管理各环节、全流程提供了制度支撑,是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
深入贯彻《规定》,需要准确理解《规定》的立法目的,确保实施过程中实现立法意图。《规定》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阐明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和加强管理、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高质量发展”。
信用管理行为关系到众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守住法律法规红线,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予以规范。
实践证明,只有严格依法依规,确保失信主体的认定和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与共享、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等事项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才能真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如果信用管理工作偏离法治轨道,就很难给市场树立稳固预期,更难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定》立法目的就会落空。
下一步,各地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以全面落实《规定》为契机,大力提升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管理在助力市场规范发展方面的作用。
首先,遵守程序正当各项规定,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根据《规定》要求,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前必须事先告知对方认定的依据和理由、事先听取对方的申述和申辩,须经过专家评估、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程序,须制作相关书面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上述程序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落实监管便民各项规定,在信用修复、信用信息查询更正方面提高行政效率、主动服务行政相对人。要坚持“应修复、尽修复”原则,积极主动地为各类主体实现信用修复。要用好“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各类主体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对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第一时间积极更正。
再次,贯彻信息保护各项规定,依法依规采集,不得泄露、不得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的使用要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要把信息安全当成信用管理工作的红线,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最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依法督促下级部门全面落实《规定》的要求,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促进《规定》的落实。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张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