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交通运输局政管理事项和政务服务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信息报告的实施意见
来源:汝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2-12-05 浏览次数: 浏览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应用,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良好氛围,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意见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二、结合我局责任清单中的所有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金扶持、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社会信用建政工作的重点领域,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三、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在各种监管工作中,将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一) 在实施各项行政许可过程中,将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将核查信用记录加入到业务办理流程中。

(二)在办理企业和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

四、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不断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

五、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六、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求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它资料时一并提交。

七、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信用体系建设官网查询应用,需要查询应公示的信用信息记录,可登录“信用河南”网站等相应平台进行查询。

八、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树立信用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应当严格保密;要加强信息共享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露:要严格责任追究、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不应公开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九、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对联和奖惩对象、信用记录良好和信用不良市场主体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记录,对应用记录和信用缺失情况,联合奖惩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市信用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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