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来源: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2022-01-06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市场主体、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评审 ) 专家,各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招标投标领域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全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工程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方式

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原则上使用在资格审查或评标环节。

(一)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主要指相关部门发布且明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的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以及“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等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和有权部门认定公布并要求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失信惩戒对象、黑名单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在资格审查或投标或中标环节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信用报告

企业信用报告是指“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按信用主体的不同,一般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时,应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信用状况。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应当提供所有联合体成员的信用报告,联合体成员的最低信用情况,视同联合体整体的信用情况

三、有关要求

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使用和信用承诺落实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本行业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使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及时做好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使用数量的统计和汇总,建立管理台账,充分发挥信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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