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减负,洛阳再出实招!记者日前从市发改委获悉,5月起,我市明确在全市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即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使用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不用实质性缴纳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
“良好的信任关系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而良好的契约精神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基础,更是反映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国家现行规章及其他地区的一些实践经验,我市制定并试行企业承诺制。对于政府而言,做到了简政放权、提高了办事效率,并将主要精力放在监督和管理上;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减少了办事环节,节约了办事时间,降低了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该负责人表示,实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制,进一步减轻了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今后,市发改委将继续以务实行动举措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做到“放权于市场,管理好市场,服务好市场”,为企业投资兴业保驾护航。
市发改委日前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信用承诺函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对这一新政策作了详细说明。
信用良好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信用中国”平台上,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记录,“信用承诺”中没有“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有关记录;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投标人信用信息以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查询为准,投标时由投标人自主作出承诺,中标后由招标人进行核实。
《通知》明确
●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推行范围为公共资源交易工程招标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保证金企业以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保证形式。
●超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企业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企业以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保证形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适用本规定。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制每年可为投标人减少约8亿元资金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