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强化中介机构信用监管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1-06 浏览次数: 浏览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3日  

洛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洛阳政务服务网建立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和管理的综合性信息化平台。主要功能是为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提供登记入驻、信息发布、服务选取、履约评价、信用展示、咨询分析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暂限于行政审批领域,是指中介机构接受项目业主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梳理、编制、公布和完善的中介服务事项的总称。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其设立要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

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鼓励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第四条  中介超市实行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窗入驻、全市通行,一处失信、全市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五条  中介超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开放、有序”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常态开放,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提供服务,自主参与竞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组织督导相关部门通过中介超市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事项,研究解决中介超市建设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放管服”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职能转变协调科)定期组织市委编办,市政数局、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制定中介超市运营管理、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制度规范,解决相关具体问题;组织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并动态调整和发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第八条  市政数局为中介超市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提出中介超市建设工作例会议程及问题清单,报市政府协调解决;组织力量建成中介超市并上线运行;研究制定中介超市配套管理制度,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等。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为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主要职责为:具体承担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执行和落实中介超市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中介超市数据库;对中介超市信息录入和发布做形式核对,组织市级项目业主选取中介服务活动,实施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制定中介超市运营配套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加强运营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

第十条  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本行业(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梳理、编制、公布和完善本行业(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要求、办理时限、工作流程、收费标准等要素,对本行业(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信息和服务信息进行核查;指导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部门)中介服务指南和标准合同范本,公开发布本行业(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有关政策文件;协同参与中介超市的运行管理;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部门)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国家、省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按省要求及时更新发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落实全省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整理汇总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按要求及时更新发布。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民政局负责中介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服务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布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经费保障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经费保障,确保中介超市运行平稳有序。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细化本行业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本行业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监督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各中介行业协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中介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统一使用洛阳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账号注册登录,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中介超市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注册成功后,选择业主身份即可自动入驻。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入驻条件:经依法登记设立,具备中介服务项目相应的资质资格(无资质资格要求的除外);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具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它相应的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律、法规等禁止在洛阳市开展的从业活动。

中介机构注册成功后,选择中介机构身份,并按下列两种情况,填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一)填报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期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上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原件的电子彩色扫描件。

基本信息(含信息变更申请)填报并提交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形式核对。核对通过的,入驻中介超市;如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核对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核对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理由。

(二)填报资质(资格)信息、服务信息。项目业主采购的中介服务事项有相应资质(资格)要求的,中介机构需上传相应资质(资格)信息,包括机构资质(资格)信息、从业人员资质(资格)信息等。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息需填写资质名称、等级、批文号、有效期,并上传原件的电子彩色扫描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信息需填写从业年限、技术职称及专业、执业注册证书类别及等级、执业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并上传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证书原件的电子彩色扫描件及中介机构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

服务信息包括收费、时限、质量承诺等内容,根据项目业主需采购的中介服务要求,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填写。

资质(资格)信息与服务信息填报并提交后,由中介服务事项对应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入驻中介超市;如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核查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理由。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后,可报名参加符合条件的采购服务。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申请入驻的中介机构信息经核对后,应当在中介超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及时予以清退。

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从公布清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后,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中介超市按程序申请变更;因信息变更不及时造成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入驻后可按程序填报采购中介服务项目信息并发布公告,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内容、时限、金额(收费标准)、资金来源、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等基本情况;

(二)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等要求;

(三)中介服务成果要求;

(四)选取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选取时间;

(六)回避情形;

(七)项目咨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业主对采购项目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待遇。

采购项目信息(含信息变更申请)填报并提交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形式核对,如需补正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核对时间自补正后重新计算。核对通过的,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发布采购公告后,中介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采购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否则,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因故需取消采购的,应当在项目选取前通过中介超市进行取消操作,发布取消采购公告,将取消理由告知已报名的中介机构。

报名成功的中介机构因故需撤回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中介超市进行撤回操作。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公开自主选取中介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直接选取。项目业主在报名参与项目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中,直接选取中选方;

(二)随机抽取。中介超市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中抽取中选方;

(三)竞价选取。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的中介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由中介超市按报价最低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方。如果第一轮竞价中2家及以上最低报价相同,则以系统内最先报出最低报价的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方;

(四)其他选取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用随机抽取、竞价选取方式的项目,仅有1家中介机构报名或报价的,项目采购失败,项目业主可以重新采购。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告知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并重新组织选取活动。

第二十九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系统向项目业主和中选机构出具电子中选通知书。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其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财政性资金项目,中介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中介超市备案,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内容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财政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应当上传中介超市;社会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自行商定使用途径。

 

第五章 履约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项目业主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中介超市,填写中介机构履约情况,并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

评价从服务质量、服务规范、服务效率三个方面进行打分,入驻中介机构初始默认评分为80分。每个方面评分均分为“非常满意(80分—100分)”“满意(60分—80分)”“基本满意(40分—60分)”“不满意(20分—40分)”“非常不满意(0分—20分)”五个等级,满分为100分。三个方面的平均分为该项目的综合服务评分。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在中介超市公示。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文档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不断完善履约信用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维度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维护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

第三十五条  中介超市要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对接共享,逐步实现中介服务信用联评、信息联享、守信联奖、失信联惩、“一处失信、全市受限”。

 

第六章  咨询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介超市受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咨询、投诉。市政数局、政务服务中心和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受理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通过中介超市向市政数局或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二)具体投诉情形及事实依据;

(三)认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也可以书面投诉。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投诉人通过中介超市提出投诉的,中介超市根据投诉类型,按职责分工进行转办。

市政数局受理和处理中介超市入驻过程及结果、选取过程及结果、中介超市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投诉情形,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市政务服务中心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涉及其具体业务范围的投诉情形,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投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二)投诉人未参与所投诉事项或与投诉事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三)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第四十条  投诉事项涉及的当事人应当配合投诉受理部门调查取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其放弃申辩权利,依法承担相应后果。

投诉处理需要取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受理投诉部门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已经查证属实且已作出决定的,投诉人不能申请撤回。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投诉的,受理投诉部门核实后,应当立即驳回并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市政数局、政务服务中心、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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